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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录入时间:2007-10-19 00:00:00    作者:会泽县教育局教育科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    

1.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当按审批权限相应向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民办学校招生按有关规定执行。招生考试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生按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入学。

2.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计划执行。

3.学校按照规定录取入学的学生,应当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学生学籍登记表,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建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管理。学生取得学籍后,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时取得会考考籍号与考籍号一致。学校不得为未经批准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和会考考籍。

4.在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5.凡已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需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廷期报到,廷期一般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6.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学生花名册、学生变动名册,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转    

1.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申请转学的,由本人和家长向转出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开具全省统一转学证书。

学生转学原则上只能转入同级等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

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因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学生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失学的,转出学校应允许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教育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与学校协商安排转学生入学,学校应当接收。

2.省内跨县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书和户口册经接收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籍表等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转入学校。

因家长公职调动、人才引进、投资、军队设防等原因,户口随父(或母)由省外转入我省的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报转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方可建立学籍,并依据会考的相关规定取得会考考籍和认定省外会考成绩。

三、休学   复学   退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有关材料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应当休学;学生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应当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

3.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可以延续一年。如果仍不能复学者,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疑业证书。

4.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学校教务(导)主任批准即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在复学时需持有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5.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或停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教务(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学校同意学生退学或停学,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6.学生退学后一般不予复学,学生退学应当同时注销其会考考籍。

四、毕业  结业  肄业

1.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及格者;

2)所有必修学科会考成绩合格;考查科目(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体育课,劳技课,社会实践活动等)合格。

2.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式样,州(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3.学生学习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毕业生会考未合格科目,可以向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统一会考。成绩合格,可以持成绩通知单到原学籍学校申请补发高中毕业证书。

学生未学满应学期限的,除被开除学籍者外,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来源: 会泽县教育局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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