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云招考办[2007]1号
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
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委员会,各中学: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文转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我省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前提下,仍执行云招考[2004)4号文《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户籍审查暂行规定》和云招考传[2005)14号文《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户籍审查暂行规定》补充说明。
二、高度重视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高考涉及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对我省有关高考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规定要尽早广泛宣传,使广大考生知晓,确保招生报名工作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地要建立并落实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加大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把好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关。
四、坚持报名资格审查公示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封堵高考移民。
五、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集体报名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对民办、私立学校集体报名的学生,要严格按我省[2004]号文及[2005]14号文规定认真执行,逐一审查。
六、对外省籍考生不愿接受我省[2004]4号文及[2005]14号文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的,在2007年2月底春季开学前一律清退回原籍贯报考。
七、对报名资格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考生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对为高考移民考生伪造学籍档案等行为提供便利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系统人员,一律予以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
1、《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
2、《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户籍审查暂行规定》(云招考[2004]4号)
3、《〈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户籍审查暂行规定〉补充说明》(云招考传[2005]14号)
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文件
教学厅[2005]13号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
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近年来,部分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利用省际间录取分数线差异,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在分数线较低的省份获取报考资格和较多的录取机会,这些考生绝大多数未在户口迁入地实际居住和接受高中教育。这种现象(以下简称“高考移民”)已引起户口迁入地群众和广大考生的不满,个别地区甚至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为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维护高考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高考涉及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考移民问题综合治理方案,力求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本地高考具体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要针对高考移民现象对本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商请有关部门从严掌握、审慎出台以“高考优惠”作条件发展本地经济和吸引人才的政策,以免给高考过多的承载和负担。要进一步完善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高考报名办法。对有关高考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要尽早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使广大考生知晓。要积极与当地宣传部门配合,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高考诚信教育和宣传,不炒作高考移民现象,为招生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本地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完善户籍学籍双认定、高中学籍电子注册、居民身份证核查、报名资格公示等各种行之有效的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对边远地区和高考录取分数线通常较低、高考移民现象较易出现的地区,要在高考报名工作开始前,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考生情况的审查。对于持有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考生要重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凭虚假材料报名、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后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应取消其学籍。对组织或参与商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等行为提供便利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系统的人员,要一律予以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密户口迁移手续,并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对于18周岁以下人员单独进行户口迁移以及有组织的集体户口迁移等各类涉嫌高考移民的户口迁移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要根据本地实际,配合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开展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落户人员,要与其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其户口回迁手续,同时要追究公安机关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伪造户口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于有关典型案例,要视情予以曝光,以儆效尤。对处理高考移民问题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落实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强化对工作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及高考移民的违法违规案件,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也要严肃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
2005年9月23日
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文件
云招考[2004]4号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
户籍审查暂行规定
各地、州、市(县、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到云南的投资者增多,其子女要求能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同时,一些外省籍考生非正常迁移户口,甚至利用假户口报名参力口我省高考的现象也在局部地区有所增多。为规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防止高考移民,维护云南考生的合法权益和考试秩序,兼顾外来投资者子女的报考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报名工作的紧急通知》(教电[2003]79号)及《云南省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云招考办[200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生户口和父(或母)亲的常住户口在我省,且本人具有在我省高中三年学籍的云南籍考生,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公职人员正常调动或军队调防人员,其子女户口已随父(或母)亲落户我省,可在云南参加高考报名。
二、来我省投资经商办企业者,同时具备以下三条要求,其子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一)在我省昆明市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在我省次发达地区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在我省边疆县、执行边疆政策县及贫困县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者(须出具当地银行验资原件和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原件、股份合作原件材料以及企业固定资产帐目表原件和项目建设规划资料);
(二)考生和父(或母)亲已具有我省户口;
(三)考生高中学籍在我省,会考成绩合格。
三、在我省从事高科技、新产品开发,作为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引进的科技人才,其子女的户口已随父(或母)一同迁入我省,可在我省参力口普通高考(必须出具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经委、云南省发展与改革委颁发的高科技、新产品开发生产鉴定原件)。
四、引进的副高职以上(含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户口已随父(或母)亲迁入我省者,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必须出具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引进人才审批原件及专业技术职称原件)。
五、外省籍考生,户口转入我省已满三年,高中阶段学籍在云南,会考成绩合格,其高中三年在我省高中学校就读的考生可在云南报名参加高考,录取不受限;高中三年不在我省高中学校就读的只能录取在云南省属院校。
六、对不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条规定,但以各种理由将本人户口迁入我省的考生,只能报考我省高校二级学院。
七、各中学不得给不符合规定的外省籍考生制作假高中三年学籍,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学校领导及当事人责任;已在我省就读但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春季开学时,各学校应告知考生回原户口所在省参加高考。
八、考生报名户籍审查工作实行责任管理制度。各县级招办要严格按规定审查考生的户籍原件及各种证明材料原件,并保存复印件备查。对省外迁入我省户籍的考生,特别是往届生,要对照本文规定,并认真填写《外省籍考生户口审查表》。经审查,明确作出“不能报考”、“同意报考”或“限报”的结论,经县级招办签字盖章后,报至地、州、市级招办审核,地、州、市级招办签字盖章后,再报省招考办审查备案。拟同意报考的外省籍考生名单必须由各县级招办在当地中学张榜公示两周以上。
九、各级户籍管理部门要坚决禁止变相卖户口的错误做法。办理户口迁移,要严格执行国家户口迁移政策,严格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对不符合政策的一律不予落户,为考生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堵住非正常生源报考渠道,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边疆稳定。
十、严肃招生纪律,各级户籍管理部门和各级招办要按规定认真审核并办理考生报名的户口问题。凡弄虚作假、出具假户籍、假证明的,一经查实,违规人员所在单位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其工作职务及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录取资格,已被录取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清退。
十一、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户籍审查工作,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考生户籍审查的文件停止使用。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2004年3月24日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
户籍审查暂行规定》补充说明
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现对在2004年执行云招考[2004]4号文件《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户籍审查暂行规定》过程中,各地反映的问题做如下补充说明,请各级招生考试办公室在2005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1、2005年高考移民问题仍按云招考[2004]4号文件执行,云招考传[2005]6号文件已作明确规定。
2、云招考[2004]4号文件《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户籍审查暂行规定》的执行必须以每年的招生工作规定为前提。
3、在云南出生的考生,现户口仍在我省者,报名时学籍不限。
4、户口三年的计算时间以报名截止之日起整三年以上,学籍三年为高中:年的学籍(即:高中一年级、高中二年级、高中三年级)。
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