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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就业服务
录入时间:2007-10-30 09:08:03    作者

服务内容:就业再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服务。

就业再就业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给予下列优惠扶持政策:(1)减免费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鉴定。(2)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11起按上述规定执行,原规定停止执行。(3)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免收登记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规定执行。(4)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为其提供2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5)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和方式,按照个体经营贷款办法处理。(6)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各类微利项目的,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特别困难(指领取城市低保且失业 1年以上、夫妻双方失业、困难单亲家庭、零就业家庭、符合“4050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下列政策扶持:(1)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用财政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新增加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2)用人单位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及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用人单位发给被安置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特别困难人员,按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4)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个人从事低收入工作,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分别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乘各项社会保险费费率(养老12%、医疗8%、失业2%)后的70%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5)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到医疗优惠定点医院就诊,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身份证享受《曲靖市建立特困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0519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经建立特困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地方,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的,按照曲政办发〔2005194号文件规定执行。未建立特困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地方,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的,按照曲政办发〔2005194号规定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特殊医疗补助。(6)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0673号)享受“两免一补”政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经常性救助贫困学生的实施意见》(由办发〔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7)参加求职或职业技能培训的,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给予不超过两次的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鉴定。(8)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其他未就业人员,参加求职或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给予一次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3.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给予下列优惠扶持政策:(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及相应劳动合同期限,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2)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就业难点地方的加工型企业,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及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3)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用新增加的岗位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 10人以下每人 2万元左右、10人以上每人3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给予小额贷款扶持,但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4)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5)用人单位组织被招用失业人员参加岗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给予一次减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免收《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置富余人员,给予下列扶持政策:(1)改制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改制企业可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破产资产支付和预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职工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需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主体企业用净资产补助;主体企业用净资产按规定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置。(3)改制企业组织吸纳的富余人员参加转岗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免收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4)改制企业吸纳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

5.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给予下列政策扶持:(1)参加求职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减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创业培训。(2)有就业愿望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当进行失业登记,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军人退役的有效证件、《失业证》和《身份证》,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办法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办理。(3)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高校毕业生,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4)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失业证》和本人《身份证》,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给予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贷款办法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办理。

6.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给予下列政策扶持:(1)在市内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其认定的职业中介机构凭有关证件求职,免收职业介绍费;(2)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劳动者,在本市范围内被用人单位招用,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组织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经批准后,可给予用人单位部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以上两项政策对象包括本省其他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到我县务工人员。(3)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按照“谁负责培训并组织劳务输出就补助谁”的原则,由劳务输出地政府给予部分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补助,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81231

《失业证》办理条件及程序:

1.申办对象:城镇失业职工和新成长的适龄失业人员。

2.《失业证》办理所需材料: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毕业证原件、近期照片二张;城镇失业职工持户口薄原件、《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原件和近期照片二张。

3.办理《失业证》程序 :本人到所辖乡(镇)劳动保障所领取并填写《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审核,签署意见,交本人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4.收费标准:每证6元。

《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条件及程序:

1.申办对象:国有企业的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女40周岁和男50周岁以上(简称“4050)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供销企业、二轻大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中夫妻双方失业、符合“4050条件以及有抚养或赡养责任且生活困难单亲家庭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一名成员。

2.《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所需材料: 办证对象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近期照片三张;国有、集体企业失业职工持《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及复印件一份;享受低保的失业人员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夫妻双方失业、符合“4050条件以及有抚养或赡养责任且生活困难单亲家庭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有劳动能力的一名成员除以上所需材料外,须提供街道(社区)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程序 :本人在所辖乡(镇)劳动保障所领取并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审核,并公示3天,无人举报后,签署意见,出具证明材料,交本人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4.收费标准:免费。

注:《再就业优惠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租借、转让、伪造、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追回非法所得。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包括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对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

1.对自愿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劳动者:①审核求职者填写的“求职登记表”,查验本人手册和有关证明(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须查验职业资格证书);②登录求职信息。

2.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的求职者和用人单位:①根据求职者、用人单位选择的信息,与登记人员或单位联系;②根据信息匹配的结果,与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联系面谈。

3.对接受相关就业服务,或经三次介绍就业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求职人员;在要求其确认登记后,应与他们进行再次面谈,并重新开展相应的服务。

职业培训: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未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给予不超过一次的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2.城镇其登记失业人员(含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参加求职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减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创业培训。

3.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凭有关证件求职,免收职业介绍费。

4.对“订单”输出的农村劳动力实行减免费培训。

小额担保贷款:

1.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时,其自筹资金不足的,经过审查、符合规定、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承贷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贷款程序。(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申办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一式五份,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就业优惠证》、还款措施保证书及抵押物证件原件。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需要增加贷款资金的,还应提供合伙人共同订立的合伙协议书。(2)乡镇(企业)推荐。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后,在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由企业填写推荐意见;失业人员由所在社区提出初步意见后,乡(镇)填写推荐意见。填写推荐意见前,应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营业执照、贷款用途、信用表现、还贷能力、家庭住址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3)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经初审被推荐的人员,应将《小额贷款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还款措施保证书及抵押物证件,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查。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办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写出审查意见。(4)担保机构承保。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小额贷款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还款措施保证书及抵押物证件等相关资料,根据还款能力和信用表现,经担保机构同意担保后,办理担保手续。(5)银行办理贷款。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由担保机构承保的人员,向承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签注意见的《小额贷款申请表》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还款措施保证书,在承贷银行审核同意后,按要求办理贷款手续,由承贷银行在〈再就业优惠证〉上纪录享受政策扶持的情况。承贷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和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3周内给于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6)办理完小额手续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将签有各审查部门意见的《小额贷款申请表》分别交回审查部门各1份备查,个人留存1份。不按要求交回的,年审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要对贷款的使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7)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控制在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在2年以内,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承贷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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